[核心提示]:能主张。二次手术费既可以凭鉴定结论与本次赔偿一并解决,也可以等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而走哪条路、能拿回多少,往往在第一次鉴定报告的措辞里就已经写定了。 🧾 鉴定报告上哪句话,决定了二次手术费是“一次结清”还是“二次开庭”? 很多人以为二次手术费是开庭时口头主张一下就能解决的问题,实际情况要回到法律依据上。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修...
能主张。二次手术费既可以凭鉴定结论与本次赔偿一并解决,也可以等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而走哪条路、能拿回多少,往往在第一次鉴定报告的措辞里就已经写定了。
很多人以为二次手术费是开庭时口头主张一下就能解决的问题,实际情况要回到法律依据上。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修正)第六条规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这一条给出了两条路径。第一条是“一并赔偿”,前提是鉴定结论确定该费用必然发生;第二条是“另行起诉”,前提是等到费用实际发生后凭票据再主张。两条路的成本差距很大:一并赔偿只需这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后连同其他项目一起执行;另行起诉则要重新立案、重新举证、重新走一遍审理和执行程序,还要面对对方可能失联、保险公司重新核赔等变数。
而“必然发生”这四个字由谁来确认?就是鉴定人。鉴定意见书里如何描述后续治疗,直接决定法院能不能在本次判决中把这笔钱判进来。
这两种表述在裁判中的命运截然不同,差异的核心在于确定性程度。
当鉴定意见书写明“伤者需行二期手术取出内固定物,预计费用约人民币X元”时,这属于确定性判断。法院通常认为该费用已经满足“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法定要件,会在本次判决中直接支持。实践中,内固定取出术是交通事故骨折案件里最常见的二期手术,由于内固定物留在体内迟早需要取出,各地法院对“取出术费用属于必然发生费用”的认定较为统一。
当鉴定意见书只写“建议后续治疗”“可视恢复情况行进一步治疗”时,性质就变了。这类表述属于建议性、或然性描述,法院往往认为后续治疗是否必然发生、范围多大均不明确,于是只在判决中处理已发生的费用,同时告知当事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伤者来说,这等于把一次诉讼拆成了两次,第二次起诉时还要自行承担举证和执行的全部流程。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即便鉴定书写了“费用约X元”,法院在数额上也可能只按鉴定意见载明的数额支持,实际花费超出部分仍需另行主张。所以鉴定意见里的那个“X元”怎么来的、依据什么标准测算,同样值得在鉴定环节把关。
鉴定意见不是鉴定人单方面写完就定稿的文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多个环节都有合法的表达空间。
向法院申请鉴定时,鉴定事项的表述要具体。只写“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可能只出伤残等级意见,对后续治疗费一笔带过甚至不作评估。更稳妥的做法是把“伤残等级鉴定”与“后续治疗费评估(含二期手术费用测算)”列为并列的鉴定事项,让鉴定机构无从回避。
鉴定人的判断建立在送检材料之上。手术记录中“建议二期取出内固定”的原始记载、出院医嘱中的复查与再手术安排、主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方案说明,都是支撑确定性表述的关键材料。材料齐与不齐,落笔的措辞可能完全不同。若伤情涉及功能重建、多次手术等复杂情形,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对和检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鉴定机构就鉴定事项的表述提出补充意见,具体程序以受理机构的规范要求为准。
部分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意见书前会与法院沟通或征询意见。律师此时应重点核对后续治疗部分的表述:有没有写明二期手术的必要性?有没有给出费用测算区间和依据?如果发现只写了模糊的“建议后续治疗”,可以及时通过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补充说明的申请,而不是等到报告定稿后再被动接受。
实务中经常出现一种尴尬局面:评残时内固定物还在体内,取出手术何时做、怎么做、花多少都定不下来,鉴定机构对此不予评估或者评估不了。这种情况下,第二次索赔的入口要靠判决书里的“预留条款”来保住。
所谓预留条款,是指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或判项中写明“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拿到判决书时务必逐字核对这个表述是否存在。有了它,二次手术做完、费用凭发票确定后,再起诉就有明确的裁判基础;没有它,对方可能以“前案已一次性处理完毕”为由抗辩,增加不必要的争议。
围绕预留条款,还有三个具体动作要做足:
第一,诉讼时效从费用实际发生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后续治疗费,通说认为自二期手术实际发生、损失数额确定之日起算三年,但稳妥起见,费用发生后应尽快主张,避免时效争议。
第二,证据链条从出院那天就开始留。二期手术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费用清单、发票、术前影像资料,全部按时间顺序留存。第二次诉讼中医疗费凭票据主张,票据缺失的部分很可能不被支持。
第三,第二次起诉仍可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后续治疗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规则同样适用,不必只盯着肇事个人。
有,但要抓紧。第一条路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若原鉴定对后续治疗费完全未作评估,而病历材料中明确记载了二期手术安排,可以此为由申请补充鉴定。
第二条路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充医疗证明。若主治医疗机构能够出具载明二期手术必要性和费用预估的证明材料,依据前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根据医疗证明……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同样可以一并主张,鉴定意见并非唯一入口。
两条路都走不通的,就按预留条款的思路走:先拿到本次判决,二期手术后另行起诉。慢,但稳。
事故责任划分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诉讼程序选择、赔偿项目总清单等属于常规内容,本文不再逐项展开。真正决定二次手术费命运的,就是鉴定意见书上的那几行字。事故发生后治疗尚未终结的阶段,恰恰是委托律师介入鉴定环节的最佳窗口期,等报告定稿再想改措辞,难度会成倍增加。
后续治疗费争议高度依赖鉴定环节的把控,建议优先选择熟悉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能够全程跟进鉴定程序的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王卫红律师系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领域,其所在律所亦承接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类案件,可通过该所官方渠道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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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一句:二次手术费的索赔窗口只有一次,鉴定报告落笔之前的那几周,值得你多花一份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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